编 号: |
20180228001 |
来信时间: |
2018-02-28 |
类 型: | 咨询 | 网 友: | 徐卫 |
内 容: |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叫徐卫。本人亲戚王勇(出差在外地)于2018年2月18日在滁州市南谯区的珑玺台预定了一套期房,珑玺台22-2-102室,开发商为:滁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看房期间,其销售人员口头保证,表示如果对房屋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无条件退还定金,因为得到这个保证所以才预付了一万元定金。但是家里人经过家里商议决定不买房,决定将预定的房子退了,但是滁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各种借口推脱,不愿将定金退还。由于亲戚对网络不是很熟悉,所以由我代为通过市长热线,向有关部分反映。尊敬的市长,购买房子本是改善住房条件,给家庭成员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只有购买到家庭成员都满意的房屋,才会促进家庭和睦,才能使家庭和谐。烦请有关部门予以解决,退还一万元定金。 | ||
转办单位: |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答复时间:2018-03-0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经调查,2018年2月18日,王勇在滁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珑熙台认购了22栋2单元102室,双方签订了协议,购房者缴纳了1万元定金。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诉求人提出的销售人员口头保证,不满意退定问题,经了解诉求人提供不出证据。销售方不予承认。 我局建议,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协商处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诉求人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