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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及以上露天工作可享高温津贴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市人社部门提醒:防暑降温品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mympjj.com2018-07-30 08:18来源: 皖东晨刊作者: 见习记者汤珏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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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伏天已至,气温节节攀升,高温津贴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近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今夏高温津贴按照我省2011年出台的政策执行,即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按照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即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文件规定,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等,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

那么,有单位在高温天气发放绿豆汤或是饮料等防暑降温品,能否替代高温津贴呢?对此,据市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冲抵高温津贴。针对有企业少发放或不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职工可以向市人社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举报电话是0550-3040221,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其他疑问,也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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