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社会满意为目标,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提高公开实效,为建设美丽滁州营造更优政务环境。
(二)目标任务。2016年至2017年,要进一步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加强机构建设和力量配置,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以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深化主动公开,推进政务阳光运行
(三)全面推进决策公开。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规划(计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做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四)积极推进执行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定期分类主动公开国家、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十大重点工程、十件实事等重大部署的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和举措,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和落实到位。做好“三察三单”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五)持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公开及动态调整制度,主动公开权力清单所列十项权力的内容、行使依据、裁量标准、运行流程、运行结果等。借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和安徽省有关部署,逐步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工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重点加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类事项办理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推进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公开,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对清单之外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同时公开。
(六)扎实推进服务公开。深化审批信息公开,实行阳光审批。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在提高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基础上,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市县乡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体系化平台建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全面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接受监督监管,坚决杜绝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体外循环。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项的公开。
(七)大力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工作进展等方面事项,及时发布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依法按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客观精准公开政策落实结果,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与民生、公共监管、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和发布渠道,落实公开要求。负责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市直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系统指导和督促检查,明确市、县、乡三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内容和范围。
(九)继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深化基层政务公开,细化政务公开内容,探索构建“源头规范、分类分层、过程透明、线上线下、群众检验”的立体式公开机制。拓宽基层公开渠道,结合基层为民服务中心和为民服务分中心建设,完善各类工业园区、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或代理点的公开载体,配套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和查阅点,坚持现代传媒与传统方式并重,充分运用公告栏、明白卡、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提高群众参与度、获得感。推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监管信息公开,推行民生资金立体式公开,加大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对基层群众关心的涉农政策落实、涉农资金、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征迁补偿、扶贫信息、土地流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救济、各类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要结合实际及时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
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推动协同互动
(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以推进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及民生凭证类档案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共建共享为重点,整合各类政府信息资源库,打造统一的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和政府大数据平台。实施政务数据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稳步有序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制定数据开放计划,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加强政府与企业、社会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基于政府大数据平台的二次数据开发利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十一)及时有效解读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落实解读主体,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公开。出台的重要政策,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内容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探索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及时组织政策参与制定者、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做好解读。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手段,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传播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全市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积极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十二)扩展公众互动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健全民意汇集机制,拓宽政民互动渠道,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完善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留言办理、民意征集等政民互动栏目功能,搭建新型互动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意愿渠道,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办好政府热线电话,鼓励开展网络问政、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十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加强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媒体关切等信息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处置进展动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认真回应关切。完善重大政务舆情联席会商制度,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十四)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把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发挥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要做好国家、省、市重大政策的解读阐释及宣传发布工作。
四、夯实工作基础,提升政务公开效能
(十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完善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审核审查、责任追究、投诉受理、考核评议、统计报送、社会评议等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信息发布格式标准。建立协办协调工作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办理、答复、归档等标准。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统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名称标识,明确服务职能,发布、实施市县乡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确保滁州市政务服务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获得通过。
(十六)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依法积极稳妥探索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七)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将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线上与线下服务一体化的新型政务服务模式,通过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建设上下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的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平台,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优化用户体验。
(十八)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认真落实省、市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的有关要求,尽快健全完善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做好政府网站的内容更新、互动回应等工作,确保有专人负责网站内容保障。推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集约化建设发展模式,整合政府网站资源,加快建设集约化管理的网站群和技术群。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强化与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新媒体的联动,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五、加强组织推进,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地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减少职能交叉,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划拨专项经费支持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科目和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分级分层组织,力争2年内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二十)强化考核监督,落实激励和问责。把政务公开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范围,政务公开工作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中分值权重不低于4%。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开展季度网上测评,促进公开工作常态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还要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 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表
附 件: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规划(计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
市直各相关部门 |
2 |
决策做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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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定期分类主动公开国家、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等重大部署的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和举措,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和落实到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委改革办、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规建委、市重点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教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 |
4 |
做好“三察三单”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
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被督察、审计相关单位 |
5 |
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公开及动态调整制度,主动公开权力清单所列十项权力的内容、行使依据、裁量标准、运行流程、运行结果等。 |
市编办 |
市直各相关部门 |
6 |
借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和安徽省有关部署,逐步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工作。 |
市工商局 |
市直各相关部门 |
7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重点加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类事项办理结果的公开力度。 |
市法制办 |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单位 |
8 |
推进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 |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药监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公管局等具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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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推进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公开,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对清单之外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同时公开。 |
市发改委(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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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化审批信息公开,实行阳光审批。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在提高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基础上,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市县乡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体系化平台建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直各相关部门 |
11 |
全面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接受监督监管,坚决杜绝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体外循环。 |
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
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权的市直各相关单位 |
12 |
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 |
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
13 |
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项的公开。 |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市直单位(购买主体)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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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 |
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15 |
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工作进展等方面事项,及时发布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依法按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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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客观精准公开政策落实结果,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
市政府办公室 |
市政府政研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 |
17 |
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与民生、公共监管、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和发布渠道,落实公开要求。负责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市直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系统指导和督促检查,明确市、县、乡三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内容和范围。 |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委、市规建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市直牵头单位 |
18 |
深化基层政务公开,细化政务公开内容,探索构建“源头规范、分类分层、过程透明、线上线下、群众检验”的立体式公开机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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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拓宽基层公开渠道,结合基层为民服务中心和为民服务分中心建设,完善各类工业园区、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或代理点的公开载体,配套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和查阅点,坚持现代传媒与传统方式并重,充分运用公告栏、明白卡、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提高群众参与度、获得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各园区管委会 |
20 |
推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监管信息公开,推行民生资金立体式公开,加大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对基层群众关心的涉农政策落实、涉农资金、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征迁补偿、扶贫信息、土地流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救济、各类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要结合实际及时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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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以推进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及民生凭证类档案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共建共享为重点,整合各类政府信息资源库,打造统一的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和政府大数据平台。实施政务数据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稳步有序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制定数据开放计划,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加强政府与企业、社会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基于政府大数据平台的二次数据开发利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
市网信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和房产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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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落实解读主体,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公开。出台的重要政策,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内容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探索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及时组织政策参与制定者、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做好解读。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手段,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传播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
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新闻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直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23 |
全市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积极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
市新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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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健全民意汇集机制,拓宽政民互动渠道,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完善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留言办理、民意征集等政民互动栏目功能,搭建新型互动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意愿渠道,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办好政府热线电话,鼓励开展网络问政、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
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直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25 |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加强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媒体关切等信息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处置进展动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认真回应关切。完善重大政务舆情联席会商制度,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
市政府办公室、市网宣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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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把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发挥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要做好国家、省、市重大政策的解读阐释及宣传发布工作。 |
市委宣传部 |
市政府办公室 |
27 |
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完善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审核审查、责任追究、投诉受理、考核评议、统计报送、社会评议等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
市直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28 |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信息发布格式标准。建立协办协调工作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办理、答复、归档等标准。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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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
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
市直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30 |
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统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名称标识,明确服务职能,发布、实施市县乡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确保滁州市政务服务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获得通过。 |
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31 |
依法积极稳妥探索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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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
市国家保密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33 |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将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线上与线下服务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 |
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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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建设上下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的信用信息公开平台。 |
市网信办、市发改委(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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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平台,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优化用户体验。 |
市政府办公室 |
市政府网站 |
36 |
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认真落实省、市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的有关要求,尽快健全完善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做好政府网站的内容更新、互动回应等工作,确保有专人负责网站内容保障。推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集约化建设发展模式,整合政府网站资源,加快建设集约化管理的网站群和技术群。 |
市政府办公室 |
市网宣办 |
37 |
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强化与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新媒体的联动,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
市政府办公室 |
市网宣办、市新闻办 |
38 |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地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减少职能交叉,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 |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
39 |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划拨专项经费支持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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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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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科目和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
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
42 |
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分级分层组织,力争2年内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
43 |
把政务公开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范围,加大分值权重。 |
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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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开展季度网上测评,促进公开工作常态化。 |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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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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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激励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
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
市人社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英国365bet网址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滁办发〔2017〕3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