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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
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省、市、县《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二)明确公开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在7月底前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各重点信息公开主体分别为:
1. 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人防办等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及有关要件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2. 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辖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其中:
(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项目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市规划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信息,由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市国土房产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由市水利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3. 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由招标人或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管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依法公开。
4. 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由市国土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5.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批准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6. 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由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7.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由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8. 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由市规划建设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市政务公开办与市电子政务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题设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实现“一站式”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管局和市信息办要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滁州”网站等,推进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共享,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级信用网站公开。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信息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同级信用网站。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务公开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加快推进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并加大系统内业务指导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府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加强考核问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滁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2018年6月30日
附 件
滁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信息 类别 |
信息内容 |
公开属性 |
公开主体 |
1 |
批准服务信息 |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
主动公开 |
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 |
2 |
批准结果信息 |
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水利等项目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
3 |
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 |
|
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 |
|
5 |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通信等有关部门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国土资源部门 |
|
7 |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 |
主动公开 |
环保部门 |
8 |
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水利部门 |
|
9 |
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
主动公开 |
招标人、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10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
主动公开 |
辖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
11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
主动公开 |
业主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批准单位 |
12 |
施工有关信息 |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
主动公开 |
业主及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公安、通信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 |
13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
主动公开 |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 |
14 |
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
主动公开 |
业主及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财政、公安、通信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