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704-31528 | 信息分类: | 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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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机构: | 英国365bet网址(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04-28 |
生效日期: | 2017-04-28 10:22:19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征收依据 |
名称: | 土地征收依据、范围、程序、时限 |
1.工作名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法办理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情况。
3.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4.工作内容:
对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以下项目的审查,并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1)建设项目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是否由县区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拟供地实施意见;
(3)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
(4)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偿费倍数是否符合当地实际,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置方式是否可行;
(5)被征地村组群众是否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是否对所需费用进行落实;
(6)土地权属、位置、地类、范围、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无异议;
(7)建设用地面积和各类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规定;
(8)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
(9)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10)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7)附带建设项目是否经各级发改委和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是否经规划部门进行选址定点;
(8)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程序,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已进行了用地预审;
(9)建设用地面积和各类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规定;
(10)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
(11)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12)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5、具体流程
报省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
1、主办部门:耕地保护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监察支队
2、工作时限:
(1)用地报件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因其他原因不能在上述工作日内办结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3.需要提交材料: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的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3)批次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
(4)省厅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易地调剂的加附省厅调剂批复);
(5)征地补偿准备金和用地报批规费预存进账凭证(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字迹要清晰,加盖市、县国土部门公章并注明项目或批次名称);
(6)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附农转用批复。涉及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提交立项批准文件;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坐标使用西安80大地坐标)和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9)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上备注内容为:地块**号,位于**乡镇、街道**社区,面积**公顷,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地块编号要与批次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一致。市、县国土局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和听证,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10)征地调查确认表;
(11)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听证会议纪要或有关不要求听证证明;
(12)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表);
(13)涉及国有土地的,应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使用或转用证明材料;
(14)信访和违法用地处理结果有关材料和说明。
4、工作程序: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地报件资料到耕地保护科;
(2)审查报件资料,填写用地会审表,转交地籍科、利用科、规划科、矿产资源科、监察支队会审,提出意见;
(3)报分管局长审签后,出具市局审查报告;
(4)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单独选址项目:
1、主办部门:耕地保护科
协办部门:地籍科、利用科、规划科、矿产资源科、监察支队
2.工作时限:
(1)用地报件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因其他原因不能在上述工作日内办结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3.需要提交材料: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的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受理)文件;
(6)省厅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易地调剂的加附省厅调剂批复);
(7)征地补偿准备金和用地报批规费预存进账凭证(同批次用地);
(8)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勘测定界图
(9)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项目除外)
(10)工程平面布置图(不含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项目)
(1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同批次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后,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12)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调查确认表,听证会议纪要或有关不要求听证证明;
(13)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表);
(14)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认定结果(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意见或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补偿协议(矿业权灭失的,按未压矿处理);未压矿的在市局审查报告中直接报告;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市局审查报告中直接报告;
(16)占用林地(园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不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证明);
(17)矿山项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8)(涉及破坏土地项目)市局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文件;
(19)信访和违法用地处理结果有关材料和说明;
(20)涉及国有土地的,应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使用或转用证明材料。
4、工作程序: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地报件资料到耕地保护科;
(2)审查报件资料,填写用地会审表,转交地籍科、利用科、规划科、矿产资源科、监察支队会审,提出意见;
(3)报分管局长审签后,出具市局审查报告;
(4)上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