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705-43073 | 信息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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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08 |
生效日期: | 2018-03-08 16:13:54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
发布人: | 科技局 | 审核人: | 科技局 |
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因此假冒专利查处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已下放到各县(市、区)局,市局承担指导、管理的职能,并对于县局执法有困难的案件进行处理。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大多是销售单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免除罚款处罚。因此市知识产权局至今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