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05044/201712-68964  信息分类: 医疗服务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28
发布机构: 英国365bet网址(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28
 生效日期: 2017-12-28 16:51:49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词: 服务
称: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英国365bet网址信息公开www.mympjj.com2017-12-28 16:51
【字体: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711

 

 

   

 

1、门诊挂号服务指南

2、住院出入院办理指南

3、健康体检办理指南

4、急诊医疗服务指南

5、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南

6、医保办理服务指南

7、医保病人转院办理指南

8、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指南

9、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10、病历复制和查询指南

11、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指南

12、远程会诊服务指南

13、精神病人残疾等级鉴定

14、重性精神病人发病报告

15、重性精神病人诊断与复核

 

 

 

1.门诊挂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通知》(卫医发[2008]27号)

2.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二、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四)完善诊察费项目价格。城市公立医院设立普通、专家(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和知名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江淮名医,省学术带头人,省名中医)门诊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要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患者及家属

    五、服务流程

窗口挂号:初诊患者持有效身份证到自助挂号机充值一体机或收费窗口办理就诊卡——挂号——就诊。

六、服务时限

急诊就诊即办;慢诊就诊每天工作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

收费标准:方便门诊1;普通门诊诊察费7.2元;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13.5元。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 0550--3523026

 

 

 

 

 

2.住院出入院办理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符合医院入院和出院标准

五、服务流程

(一)入院服务流程:

1.患者住院,须持有本院门诊或急诊医师签署收住院意见的住院证、门诊病历,持有效证件、医保卡、住院押金及生活必需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对急危重症等特殊患者开通绿色通道。

2.接诊新入院病人的病房护士将病人带到准备好的病房内,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

3.病人安置好后,医护人员主动热情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定和有关事项,并签字。同时协助病人熟悉环境,主动了解病情和病人的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及时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

4.护送危重病人入院时应保证安全,注意保暖,输液病人或用氧者要防止途中中断,对外伤骨折病人注意保持体位,尽量减少病人的痛苦。

5.病人入院后应及时通知负责医师检查病人,及时执行医嘱,制定整体护理计划。

(二)出院服务流程:

1.患者出院,须由经治医师下出院医嘱,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方可办出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可在下发医嘱的当天或第二天办理。

2.患者出院前,由责任护士及主管医师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包括:目前的病情;药物的用法、用量、作用、副作用;饮食;活动;复诊时间;随访等。

3.患者出院时,应交清公物,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领取出院带药后方能出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要认真核对清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护士联系解决。

4.责任护士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并协助整理物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  0550--3523026

 

       

 

3.健康体检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个人及团体

    五、服务流程

   选定体检项目,分项检查,体检项目汇总,出具健康体检报告,为健康体检者咨询

    六、服务时限

入职体检如无特殊项目检查当日下午取报告,团体体检由体检单位统一领取。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  0550--3562404

 

 

4.急诊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申请条件

需急诊抢救患者。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医务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与相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患者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2
、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对留察患者按时巡视,严密细心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
、医院保持急诊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对急危重患者采取先救治、后付费,实行优先诊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危重患者检查应有专门医护人员陪送。
    4
、医务人员对抢救药品、物品应定期检查补充,应急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开展。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  0550-3537800

 

 

5.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申请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院内救援流程:

 1.报告:病员运送至医院门急诊后应由首诊医生立即进行急诊抢救,并在5分钟内收集事件信息向总值班(医疗、行政)、医务科报告,同时通知病区相关科室医生10分钟内到场参与抢救。总值班(医疗、行政)负责全面协调中心相关科室(ICU、手术室等)做好急救准备。医务科在得到报告后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向突发事件救治指挥小组报告情况,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同时指挥小组启动应急工作。

2.通知:总值班(医疗、行政)在得到报告后10分钟内通知抢救专家、各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到达救治场地参与及组织救治。医务科在情况紧急时首诊医生和护士有权直接通知相关专家小组负责人、各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到达救治场地参与及组织救治。

3.时限:抢救专家、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市区内30分钟、医院内10分钟内赶至救治现场参与及组织救治。

4.检伤:由门急诊医护人员首先接诊病人,完成判断伤情,按照国际统一伤票的标准由护理部根据医生初步判断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暂时观察)、黄(需要治疗)、红(立即救治)、黑(死亡)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转移至其他相关科室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5.组织: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现场整体救治工作的组织与安排;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到时,组织抢救由抢救现场职称最高医生负责。

6.抢救: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开展急救工作。自动运行急救绿色通道,在相关人员未到之前,首诊医护人员应积极投入抢救,对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佩戴红色腕带),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或立即手术,在必要的处理后可在医护人员监护下转运,需要生命支持的患者必须在医护人员监护转至ICU。对佩戴黄色腕带的患者就地在进行必要的初步救治后,由医生或护士陪同下转送相关科室进一步治疗,由各科室主任和相应专家组成员共同指导救治工作,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对佩戴绿色腕带由急救中心医生安排暂时观察和及时跟踪治疗。

(二)院外救援流程:

1.接受指示:医院接受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突发医疗卫生院外救援指示。

2.派遣专家:医院医务处按照要求通知参加救援科室的科主任,由科主任指派人员参加。

3.参与救援:确定参加救援的专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示到达救援地点参与救援活动。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   0550-3537800

 

 

6.医保办理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09]77号):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参加医保的患者。

    四、申请条件

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医保患者。

    五、申报材料

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住院预缴金单据。

    六、服务流程

 1.患者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院门诊就诊;

    2.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住院的,开具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

    3.患者到科室就诊,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卡是否一致,确定一致后患者于三日内携带社会保障卡至收费处办理转医保手续,社会保障卡交由收费处统一保管;

    4.出院时病人携带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为参保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患者提供“医疗救助一站”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  0550--3523026

 

 

7.医保病人转院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2. (一)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二)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诊。经县级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的(急诊急救除外),原则上补偿待遇不变。

(三)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未经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以及保底补偿比例可下降10—15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形之一者须除外:

① 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

② 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③ 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申请条件

符合转院治疗指症,具有相应医疗保险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或无身份证者需携带户口簿)

2.本人社保卡

3.转诊转院申请表(本市所辖各县市需提供转诊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本院转外院:

1.参保者病情经科室讨论并经科主任同意后,到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2.参保者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并请负责医师签署意见,科主任签章同意;

3. 医务科审核盖章;

4. 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5.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盖章、备案。

(二)外院转本院:

1.本市所辖县市参保患者转入我院治疗(当地要求转诊的),持转诊单,身份证、户口本,来医保审核窗口审核,登记入新农合平台,出院持出院小结到窗口取卡,办理出院手续。

2. 异地参保人员现金结算,持出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回原参保地区报销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  0550--3523026

 

 

8.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狐狸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需开具门诊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医院门诊或住院患者

五、申报材料

1.就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门诊经治医师签字盖章后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凡属作诊断证明(用于办理残疾证、休假、休学、保险报销等),患者须持街道、学校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经治医师根据患者要求出具。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就医收费,出具证明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  0550--3537800

 

 

 

9.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

出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报销请群众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医保报销时需提供证明的患者

四、申请条件

医院就诊的医保患者

五、申报材料

1.患者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患者医保卡(安徽省以外医保);

3.医保报销申请表、院内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患者或其家属携带规定材料到医院医保办申请;

2.受理:医保办指定专人现场受理,核对材料;

3.发放:经核对无误后,根据医保报销需求由院办公室开具医院等级证明并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  0550--3523026

10.病历复制和查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有过住院史的个人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理由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现场办理。患者出院后七个工作日以后,带齐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复印窗口办理病历复制及缴费等相关事宜。

2.快递服务。外地或本地患者也可在出院当天,带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统计室复印窗口办理预约快递手续。待病历归档后,医院将病历复制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收费标准:打印复印费0.5/张,邮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邮资费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 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案室 0550--3523078

 

 

11.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 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含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申请条件

群众需要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汇总:每季度末汇总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2.报审:信息汇总完成后,按政务公开审批流程,经报单位领导审核。

3.发布:经院领导核准后,在医院内外网进行发布。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  0550--3537800

 

 

12.远程会诊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三、完善服务流程,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优质高效 (二)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三)患者知情同意。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在院患者

四、申请条件

1.疑难危重症、复杂手术请专家来我院诊治的患者行远程会诊。

2.患者或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可先行远程会诊。

3.患者入院3天内病情诊断不清,经全院(科)会诊仍诊断不清者行远程会诊。

4.患者对诊断及诊治有疑问,经科主任审批后,需行远程会诊。

五、申报材料

科主任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向医院远程会诊中心提出远程会诊要求。

六、服务流程

根据会诊要求,远程会诊中心联系预约会诊医院、专家及会诊时间

接受各科室医生会诊申请单及患者化验单、CTMRI影像资料等

通知要求各科室医生会诊时间及会诊专家

进入专家在线会诊

会诊医生认真汇报相关病史资料,诊疗过程及患者要求

认真与对方专家商讨,提出病情疑问,询问诊疗意见

礼貌结束会诊,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预约下次会诊时间

专家以文字的形式填写会诊意见并及时传输给我院,相应科室及时领取专家会诊咨询意见单

统计当天工作量并记录,将病人资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7版)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0550—3537800

 

 

13.精神病人残疾鉴定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滁州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滁残联[2014]63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各类精神疾病患者

四、申请条件

诊断明确,一年以上的就诊材料及治疗经过

五、申报材料

诊断证明,或有门诊连续就诊一年以上的资料,或住院的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检查报告单,当地(户口所在地)残联精神残疾评审表。

7、办理流程:

患者在由监护人陪同带户口本、身份证、就诊资料、残联精神残疾评审表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残疾鉴定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评审表)寄于当地残联,患者及监护人到当地残联办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的每周五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7版)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   0550--3562163

 

 

1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计委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区域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服务条件

符合严重精神病障碍诊断标准。

    五、服务流程

1.经治医师按要求填写信息

2.医院疾控科审核上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疾控科,电话:0550--3562401  

 

1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与复核

  一、办理依据

滁州市卫计委、财政局文件《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补助滁州市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扩大免疫规划等项目工作任务和资金安排的通知》滁卫防[2016]339;《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区域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接诊医师诊察后,并作出诊断,须复核的,组织专家复诊,并出具诊断。

2.院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理顺滁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滁发改价[2015]68号)。

八、咨询方式

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  0550--35378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进入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