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4-58965 | 信息分类: | 政策和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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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09 |
生效日期: | 2018-04-09 09:55:48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滁国土资房〔2018〕134号 | 关键词: | 公租房维修 |
发布人: | 住房保障科 | 审核人: | 张文超 |
滁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承租户有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8号)、《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滁政〔2014〕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已过质保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经费保障及监督工作,市房产经营管理处受局委托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工作;琅琊、南谯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房屋报修、登记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维修主体
第四条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的维修:
(一)公租房室内公共部位(含公共设施设备)、建筑本体室内(包括:房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等)及室内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
(二)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下水器、门锁等)在房屋出租前(房屋空置时)的维修。
(三)属上述维修内容,但因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责任、承租户的(使用不当)责任导致的维修除外,应由导致维修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第五条 房屋出租后,由承租户负责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的维修:
(一)承租户将书面维修申请报送小区物业公司。
小区物业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申请报送公租房申报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报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承租户符合保障条件且足额缴纳租金的情况下,移交居住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居住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与物业公司对报修问题进行现场审核勘验,认定属于维修范围确需维修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维修。
申报维修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维修工程测算,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其中,维修(单项或单户)预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依据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维修单位,维修(单项或单户)预算金额低于5万元的,可直接委托市房产经营管理处进行维修。
(三)维修完毕后,由维修单位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明细表》,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维修费用等内容如实记录,由承租户(已入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维修单位、市、区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方共同验收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承租户负责维修的,承租户要及时维修到位。
第四章 维修费用
第八条 维修费用中,工程维修造价以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当月价格为准,其他易损易耗配套设施或材料价格每年询价一次,以询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明细表》是维修单位申请支付维修费用的依据,如不按规定填写维修项目或维修内容填写不详细、不规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不予支付维修费用,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维修经费,依据《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要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每年末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维修计划,测算资金需求,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