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5-92054 | 信息分类: | 消保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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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5-08 |
生效日期: | 2018-05-08 16:20:04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典型案例 |
发布人: | 消保科张丹阳 | 审核人: | 杨勇 |
来安县新安镇消费者陈某于2016年8月3日在经营者胡某沙发厂订制了一款真皮沙发,价格9000元。双方约定,订制的新沙发暂时存放于胡某处,待陈某的新房装修好后再由胡某将新沙发送到陈某新家。2018年春节前,陈某告知胡某新房已装修好,要求将新沙发送到其家中。待新沙发送到后,陈某发现沙发背面和侧面的皮革(注:沙发的背面和侧面不是真皮)有几处破损,且沙发内的一根木衬已断裂。陈某认为沙发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店家胡某认为,沙发几处破损和木衬断裂是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造成的,并不属于质量问题,并当场答应进行维修。陈某只要求退货,不同意维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2018年2月15日,即大年三十下午,双方在陈某处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经派出所出警处理,双方才暂时平息。
消费者陈某只好来到来安县12315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请求调解处理。接到投诉后,来安县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到陈某的新家查看了沙发,并电话联系胡某,要求他次日到举报中心接受调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陈某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经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胡某同意将沙发的破损处及断裂的木衬进行维修,并一次性补偿给陈某1000元,陈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自此,这起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提供沙发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目前,国家没有制定沙发的三包规定,消费者陈某与经营者胡某也没有就沙发的三包问题达成事前协议。也就是说,如果既没有国家规定,也没有约定,消费者仍然可以在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进行退换货。如果超出七天,但是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则仍然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则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退换货过程中的运输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本案中,经营者胡某提供的沙发在送货时有几处破损,且木衬已断裂,应属于沙发质量问题。按照《消法》的上述规定,消费者陈某要求经营者胡某退货是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支持。本案的处理结果虽然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但考虑到双方已接受调解,达成协议,故这种消费纠纷的和解方式也应得到支持。这完全符合《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