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5-98625 | 信息分类: | 产能化解与“三去一降一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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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27 |
生效日期: | 2018-04-27 22:38:37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扶持 电价 新能源 汽车 推广 |
发布人: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人: | 陆阳 |
总理在对2018年政府工作建议中提到,“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扩大新能源汽车领域开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继续快速发展增加信心。2018年1月23日起,我市车管所正式开通新能源汽车登记入户上牌业务,在滁城的大街小巷不时能看到“绿牌”的新能源汽车,同时我市的充电桩也在加快建设中。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近期,市发改委进一步明确了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的扶持性电价政策。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