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6-74296 | 信息分类: | 消保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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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4 |
生效日期: | 2018-06-14 08:40:20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典型案例 |
发布人: | 消保科张丹阳 | 审核人: | 杨勇 |
2018年2月16日(大年初一),吴女士带三个孩子去天长市某火锅店就餐。入座后。服务员告知四人最低消费需要218元,因正值中午时分孩子们都饥肠辘辘,吴女士无奈点餐接受服务。用餐完毕吴女士就拨打了天长消保委的投诉热线。
因在春节放假期间,正值消费高峰。该委工作人员接诉后非常重视,立即联合天长市市场局千秋市管所对被诉餐厅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火锅店在春节期间确实存在最低消费的规定。火锅店负责人辩称,春节期间员工都是三倍工资,原材料涨价,火锅店规定最低消费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我委工作人员向火锅店负责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最终火锅店负责人向吴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还一半就餐费用109元,另外赠送了40元就餐抵扣券。吴女士对我委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千秋市管所对火锅店节假日期间规定最低消费一事责令其立即整改。
这是一起因火锅店规定不合理最低消费引发的纠纷。火锅店规定最低消费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被诉火锅店规定最低消费就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菜品及进行比较、鉴别及挑选的权利,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案例中的被诉火锅店规定最低消费,致使吴女士的此单消费明显价格不合理,从而侵害了吴女士的公平交易权。因此,火锅店退还一半就餐费用及赠送40元就餐抵扣卷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