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6-44387 | 信息分类: | 清理与调整职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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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办) | 生成日期: | 2018-05-08 |
生效日期: | 2018-05-08 15:45:11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许可事项 |
发布人: | 信息公开3 | 审核人: | 信息公开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8〕16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对应取消15项权责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权责事项(其中市县共有3项、县级1项),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公布取消的权责事项,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部门要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涉及市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2018年4月18日
附 件
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 部门 |
设定 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属于“取水许可”部分内容。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利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2.贯彻落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3.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4.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部分内容,项目名称相应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 |
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 |
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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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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