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6-67628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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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29 |
生效日期: | 2018-06-29 11:23:15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滁)食药监药行罚〔2018〕13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发布人: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 | 耿文俊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安徽佑众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滁州市全椒县经开区纬二路 3号 邮编:239500
法定代表人:陈光 性别: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48722901L(1-1)
2018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徽佑众大药房有限公司滁州山水人家店检查中发现,店内货架摆放销售7盒华世丹牌阿胶钙口服液,产品规格:48支x20ml,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70267,生产单位: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7112803,生产日期:2017/11/28,保质期至2019/11/27,产品外包装未载明不适宜人群,包装内附有阿胶钙口服液使用说明书,未载明不适宜人群;8盒华世丹牌阿胶钙口服液,产品规格:10支x20ml,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70267,生产单位: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92601,生产日期:2017/09/26.保质期至2019/09/25,产品外包装背面说明处未载明不适宜人群,包装内附有华世丹阿胶钙口服液使用说明书,未载明不适宜人群。上述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规定,
经查实,华世丹牌阿胶钙口服液,产品规格20ml*48共16盒,进货价格******元,货值金额******元,华世丹牌阿胶钙口服液,产品规格20ml*10,共16盒,进货价格为******元,货值金额******元,华世丹牌阿胶钙口服液,产品规格20ml*48于2018年4月9日销售一盒,销售价格为******元,合计货值金额为******元。.该店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产品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入库。该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对销售的华世丹牌阿胶钙口服液进行了召回退回厂家处理。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安徽佑众大药房有限公司配送出库单。4、安徽佑众大药房有限公司公司及生产厂家资质、法人代表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5、厂家召回函及公司退货通知。6、安徽佑众大药房有限公司公司退回票和采购退出单。
处罚依据和种类:安徽佑众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了(滁)食药监药罚告[2018]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滁)食药监药听告[2018]13号《听证告知书》,安徽佑众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2.罚款人民币****元整。
罚没款合计:****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滁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办公室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英国365bet网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