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7-65255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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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06 |
生效日期: | 2018-07-06 09:33:21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环境 空气 质量 生态 补偿 办法 |
发布人: | 金晶 | 审核人: | 徐天勇 |
内容概述: | 滁州市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科学“测” |
滁州市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科学“测”定。按照属地原则,县市采用辖区内自2017年4月20日起上收省控运维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三区一园”采用2016年10月1日起上收国控运维及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兼顾考虑其相互影响,将相应站点数据按权重计算。
因“善”利导。考核PM2.5和PM10两项指标,两项指标权重为3:1。针对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未达到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地方,对两项指标设定均是在上年的基础上要求同比下降,根据同比变化幅度,计算环境空气质量得分。得分为正数,定义为改善,得分为负数,定义为恶化。按月考核通报,年总结算。
县市互“补”。为更好的调动各县市积极性,本办法按照不恶化不赔付,不改善不获得补偿的原则,对6个县、市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排名。由同比恶化且排名靠后的两个县、市向同比改善且排名靠前的两个县、市支付生态补偿金,通过这种补偿形式,比出了压力、比出了动力、也比出了干劲,推动各县、市真正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