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7-4950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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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10 |
生效日期: | 2018-07-10 16:17:00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滁政办秘〔2018〕91号 | 关键词: | 提高 特困人员 保障标准 通知 |
发布人: | 金晶 | 审核人: | 姚继超 |
内容概述: | 提高全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供养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60元和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和450元。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和9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和800元。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15%和20%。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新的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