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7-3577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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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财政、金融、审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公民,意见 | 发文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10 |
生效日期: | 2018-07-10 16:28:02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滁政办〔2018〕31号 | 关键词: | 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 实施意见 |
发布人: | 金晶 | 审核人: | 姚继超 |
内容概述: | 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要,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将养老资源重点向居家社区服务、农村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着力推进医养、旅养、健养结合,坚持管理、产品和品牌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成型,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7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实行“一照多址”。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五)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落实养老机构设置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实施网上并联审批。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盘活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闲置床位,扩大社会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可依法依规实施公建民营。
(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基本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八)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信用滁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滁州)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支持,落实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强化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三、大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品质
(九)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对未获得许可的养老机构进行整改,组织消防工程改造,2018年底,实现全市养老机构消防许可全覆盖。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评价结果与相关补贴、评先、奖励扶持挂钩,激励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十)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根据省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重点关注失能、伤残等能力缺失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到2020年,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加快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均衡配置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大力发展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打造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2020年底前实现“三级中心”全覆盖。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打包,交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实现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标准、统一运营。优先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2018年全市重点支持各县(市、区)各建1个社区嵌入式的“示范性长者照护之家”。
(十一)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各地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全面搭建农村留守、高龄、空巢老年人联系走访网络;老年人居家养老自助互助服务网络;不能自理老年人集中照护网络“三个网络”。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老年协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心理疏导和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农村老年人联络人登记制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联络人登记工作,完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十二)推进适老化无障碍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实施特殊困难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鼓励各县(市、区)对失能、失独、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场所适老化改造示范试点。鼓励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先安排与老人同住的贫困子女申购或同住。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三)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依托滁州大健康与养老产业研究院和养老指导中心,探索建立智慧养老滁州模式,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在全市养老机构开发推广智慧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系统,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入院能力评估、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门禁系统联动等智慧养老服务。落实省智慧养老机构建设规范,实施智慧养老院创建工程。完善各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更加广泛地链接餐饮、家政、健康等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开展智能物联网应用居家养老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高龄老年人装配家庭智能安防设备。发展远程医疗和远程养老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开发多元、精准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
(十四)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审批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或专护区,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达到25%、28%、30%以上。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
(十五)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适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辅助器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六)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点。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分级制定养老服务业相关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细化落实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政策。
(十八)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十九)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低于的50%。
坚持落实高龄津贴发放全覆盖,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区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50%。
坚持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50张以上床位按照每张床位给予2000-1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50-100张2000元,101-200张3000元,201-300张5000元;301-499张7000元,500张<含>以上10000元);对租赁房产经营的养老机构,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新增床位数不少于50张)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实际入住1个月以上),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上述补助(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50%,若养老机构开办不满5年即停业的,按有关规定收回所发放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贴。期限大于三年期的贷款,按不低于三年期贷款的基准利息30%贴息。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实施智慧养老服务补贴。对于开展市级以上(含市级)智慧养老服务试点,各类系统能够接入市级养老服务数据平台并及时上报数据,且建设成果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抵质押方式,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兴办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机构。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十一)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通过政企合作、院企合作等模式,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养老从业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养老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二十二)健全慈善参与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针对低收入、高龄、失独、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供给、慈善捐助点和慈善超市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服务监管。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风险警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关停。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要加强消防管理,严格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推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保险。
(二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积极发挥养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行业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作用。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亲敬老教育,加强养老服务业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依法打击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遴选养老服务创新实践案例、优秀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领军人物、优秀养老服务员等活动。
(二十六)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任务分解表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降低准入门槛 |
市工商局 |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 |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
市民政局 |
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建设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3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4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5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市工商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市人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6 |
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
市民政局 |
市规划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7 |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
市民政局 |
市规划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8 |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
市民政局 |
市规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9 |
推进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
市规划建设委 |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0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市民政局 |
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1 |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2 |
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3 |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
人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
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4 |
加强统筹规划 |
市民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5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市国土房产局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6 |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7 |
拓宽投融资渠道 |
市金融办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8 |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
市人社局 |
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19 |
健全慈善参与机制 |
市民政局 |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0 |
加强服务监管 |
市民政局 |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土房产局、市食药监局、市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1 |
加强行业自律 |
市民政局 |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2 |
加强宣传引导 |
市民政局 |
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3 |
加强督促落实 |
市民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