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7-78930 | 信息分类: | 消保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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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11 |
生效日期: | 2018-07-11 14:44:45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典型案例 |
发布人: | 消保科张丹阳 | 审核人: | 杨勇 |
内容概述: | 典型案例 |
2018年5月31日,翁先生带孩子去天长一大型连锁超市买玩具。超市货架上贴的标签是全场五折,售货员口头介绍也是全场五折,但付完款翁先生却发现商家是按照六一折收的款。翁先生认为不合理将此纠纷投诉到天长市12315中心。
因翁先生的纠纷涉嫌价格欺诈,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并核查相关投诉证据,随后去连锁超市现场调查,发现超市货架上的标签确实标明的是玩具全场五折。及时约谈了该超市门店经理,并且向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最终,门店经理为投诉人办理了退货,另外超市赔偿投诉人500元现金,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商品标签价格与实际结账价格不符引发的纠纷。连锁超市玩具货架上的标签价与翁先生结账价不符,连锁超市未履行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的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市促销员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的口头宣传存在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连锁超市门店经理为投诉人翁先生办理退货,超市给付投诉人500元赔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