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7-25064 | 信息分类: | 报刊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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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23 |
生效日期: | 2018-07-23 10:03:40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 |
发布人: | 金晶 | 审核人: | 金晶 |
内容概述: | 我市结合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奖惩措施,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 |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市结合实际,日前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奖惩措施,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
据悉,《办法》在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改善和恶化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比恶化且排名靠后的两个县、市向同比改善且排名靠前的两个县、市支付生态补偿金,同比恶化或改善的区(园区管委会)向市财政支付或收取生态补偿金。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各国控、省控、市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统计数据。各县、市采用辖区内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三区一园”即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按照属地原则,采用相应国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兼顾考虑其相互影响,将相应站点数据按权重计算。
根据《办法》,对PM2.5和PM10两项指标进行考核,两项指标权重为3:1。针对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未达到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地方,对两项指标设定均是在上年的基础上要求同比下降,根据同比变化幅度,计算环境空气质量得分。得分为正数,定义为改善,得分为负数,定义为恶化。按月考核通报,年总结算。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调动各县市积极性,《办法》按照不恶化不赔付,不改善不获得补偿的原则,对6个县、市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排名;由同比恶化且排名靠后的两个县、市向同比改善且排名靠前的两个县、市支付生态补偿金;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将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奖惩措施,并能够以此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