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7-2614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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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16 |
生效日期: | 2018-07-16 16:04:19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滁政办〔2018〕34号 | 关键词: | 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 通知 |
发布人: | 金晶 | 审核人: | 姚继超 |
内容概述: | 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改善和恶化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比恶化且排名靠后的两个县、市向同比改善且排名靠前的两个县、市支付生态补偿金,同比恶化或改善的区(园区管委会)向市财政支付或收取生态补偿金。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认定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计算生态补偿金额。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年度控制目标由市政府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各国控、省控、市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统计数据。
各县、市采用辖区内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
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按照属地原则,采用相应国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兼顾考虑其相互影响,按如下公式计算:
南谯区数据=人大宾馆国控站点监测数据*50%+滁州中学市控站点监测数据*30%+南谯政务中心市控站点监测数据*20%
经开区数据=人大宾馆国控站点监测数据*80%+监测站国控站点监测数据*10%+老年大学国控站点监测数据*10%
琅琊区数据=(监测站国控站点监测数据+老年大学国控站点监测数据)/2
苏滁产业园数据=(监测站国控站点监测数据+老年大学国控站点监测数据+人大宾馆国控站点监测数据)/3
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空气监测站点建设情况,适时对各地纳入生态补偿的空气站点予以调整。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方式:
生态补偿金额=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资金系数×区域系数。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上年同月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月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月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月度PM10平均浓度)×25%。得分为正数视为空气质量同比改善,为负数视为同比恶化。
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
县、市区域系数均为1,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区域系数均为0.3,苏滁产业园区域系数为0.1。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执行方式:
各县、市每月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排名后两名且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分别向排名前两名且同比改善的支付生态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本县、市应支付的生态补偿金额。
各区(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或恶化的,分别向市财政收取或支付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市环保局每月计算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等方式,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核定意见。
第九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