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05044/201807-95345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18-07-24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8-07-24
 生效日期: 2018-07-24  废止时间:
号:  词: 滁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州冠鼎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人: 市环保局  人: 市环保局
内容概述: 滁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州冠鼎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滁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州冠鼎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英国365bet网址信息公开www.mympjj.com2018-07-24 16:42
【字体:

  滁州冠鼎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MA2MYEBY2G(1-1)

  法定代表人:许建文

  详细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10-1号

  滁州冠鼎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南谯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你公司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10-1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文,身份证号码:341103198807293634,主要从事石材加工销售。

  经查,你公司在滁州市南谯区鑫隆产业园内新建的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你公司负责人许建文全程陪同检查,对违法行为无异议。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滁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滁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视听资料(提取的照片)1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文和生产负责人许林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总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

  7、厂房租赁合同1份等。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滁环法〔2018〕64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滁环法〔2018〕6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滁州市凤凰西路362号;联系人:冯娴;联系电话:3060748)领取 “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联系部门: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南谯分局;联系电话:2178923)。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南谯分局。我局委托南谯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保厅或英国365bet网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抄送:滁州市环保局南谯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