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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205044/201807-50906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27
发布机构: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7-27
 生效日期: 2018-07-27 16:53:12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滁政办秘〔2018〕106号  词: 突发性 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通知
人: 金晶  人: 姚继超
内容概述: 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英国365bet网址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英国365bet网址信息公开www.mympjj.com2018-07-27 16:53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9日

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3.2  重大地质灾害

3.3  较大地质灾害

3.4  一般地质灾害

4  预防监测和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行动

5.4  应急响应措施

5.5  应急响应结束

5.6  信息发布

6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气象服务

7.7  社会动员

7.8  应急演练

7.9  宣传与培训

7.10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和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奖惩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 则

10.1  预案解释

10.2  名词解释

10.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滁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可参照本预案拟订。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责任。

(4)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段,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实行有计划的搬迁避让与勘查治理。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发生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相应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滁州军分区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较大地质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应对;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滁州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督促、指导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专业工作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产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房产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统一向宣传部门提供险情或灾情及应急工作信息,协助做好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事项;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会务及文电、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2)紧急抢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和措施,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实际调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应急调查,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

(5)灾评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负责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管理以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交通、通信、电力、水利、校舍、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

(7)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以及灾区人员、救灾物资、财产和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负责落实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负责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9)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相关措施,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10)生产自救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建设委、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指导灾区灾民住房重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水利设施,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照险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3.2  重大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3.3  较大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3.4  一般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  预防监测和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年内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变化情况,分析地质灾害险情的时空分布,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处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避灾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确保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1)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监测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下一级国土资源与气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辖区的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发布更为精确的本行政辖区内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蓝色预警响应: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各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时段,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1)灾害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或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报送地质灾害信息。

(2)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果出现人员伤亡时同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上述报告形式可以先电话报告,再尽快书面报告。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3)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各级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排险处置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行动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当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所在地县(市、区)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国务院、省政府发布Ⅰ级应急响应命令,且应急响应的范围包含我市区域,市、所在地县(市、区)相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所在地县(市、区)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省政府发布Ⅱ级应急响应命令,且应急响应的范围包含我市区域,市、所在地县(市、区)相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所在地县(市、区)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省政府发布Ⅲ级应急响应命令,且应急响应的范围包含我市区域,市、所在地县(市、区)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市政府发布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应急响应范围内的县(市、区)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地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适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省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且应急响应的范围包含我市区域,市、所在地县(市、区)相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市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应急响应范围内的县(市、区)相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待省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组织人员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在省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协助赶赴现场的上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核实灾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具体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工作。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待省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组织人员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协助赶赴现场的上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核实灾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具体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工作。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政府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组织人员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适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政府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组织人员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1)Ⅰ级应急响应结束

经国家级或省级应急调查专家组鉴定,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Ⅰ级应急响应结束。

当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发布Ⅰ级应急响应命令解除后,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适时结束Ⅰ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结束

经省级应急调查专家组鉴定,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Ⅱ级应急响应结束。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Ⅱ级应急响应命令解除后,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适时结束Ⅱ级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经市级应急调查专家组鉴定,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Ⅲ级应急响应命令解除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适时结束Ⅲ级应急响应。

(4)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经市或县级应急调查专家组鉴定,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命令解除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适时结束Ⅳ级应急响应。

5.6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6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配合省、国家有关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一般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应及时上报,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6.3  恢复重建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指导灾区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受灾人员的临时安置、救助补偿、抚恤抚慰、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补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毁的住房、校舍及医院,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实施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安排工业生产设施的恢复重建;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充分发挥军队、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能和骨干作用。培育、发展乡镇(村、组、社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非政府组织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7.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纳入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财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必需的应急处置与救灾资金。

7.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通信、交通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网,确保应急指挥部与上级部门、各有关应急工作组的联系畅通。公安、交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开展防灾知识培训宣传,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科学研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损失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力度,增加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开发工作的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演习和培训工作。

7.6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期和中长期天气预报及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常规大气探测,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承担气候的预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7.7  社会动员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适时进行社会动员,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7.8  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应当每年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要贯彻实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处置原则,科学安排演练内容。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检查应急救援各小组应急物资、装备、技术的准备情况,以此锻炼队伍和提高各级指挥人员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演练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9  宣传与培训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10  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原则上3年修订1次。

9  奖惩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0.2  名词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8日由英国365bet网址办公室印发的《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滁政办秘〔201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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