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7-97557 | 信息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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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30 |
生效日期: | 2018-07-30 | 废止时间: | 无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滁州市环保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滁州家盛木业有限公司) |
发布人: | 市环保局 | 审核人: | 市环保局 |
内容概述: | 滁州市环保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滁州家盛木业有限公司) |
滁州家盛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3422928P(1-1)
法定代表人:盛斌
地址:滁州开发区南京北路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滁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设置1台茶水炉(燃料为废木材边角料),并于2017年5月投入使用,燃料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履行方式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茶水炉)实施查封。
查封时间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8月9日,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变卖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设施设备名称数量等详见《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国365bet网址或安徽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