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20006/201807-82456 | 信息分类: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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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18 |
生效日期: | 2018-07-18 16:20:13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滁)食药监食罚〔2018〕12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名称: | 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碧螺春(绿茶)农残留超标案 |
当事人: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
邮编:239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91341100322818817N(1-1)
法定代表人:吴昌珍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2018年5月9日,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GC18340000341631024和《检验报告》№:AH2018-SGC-00832,我局对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安徽省芜湖市清福茶叶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生产的碧螺春(绿茶)100g/袋,经国家监督抽检判定为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碧螺春(绿茶)进行检查。
经查你超市销售碧螺春(绿茶)100g/袋,2018年4月1日共购进15袋,进价19.5元/袋,销售价26元/袋,抽样抽取样品10袋,剩下5袋供应商4月16日就退货了。执法人员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后进行现场检查时,该超市现场提供了本超市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退货票据、销售台账和出厂检验报告。5月22日经批准,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证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GC18340000341631024和《检验报告》№:AH2018-SGC-00832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照片4张,销售台账2份,营业执照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进、退货单据各1份,出厂检验报告1份,委托书、法人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你超市销售的数量、价格等事实;超市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法人代表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资质的情况;销售台账、进、退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你超市履行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第一时间提供相关材料文件,不存在主观故意。本局对该案进行进行集体合议后,于2018年7月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滁)食药监食罚告〔2018〕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英国365bet网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