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6089577/201808-53382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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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8-08-02 |
生效日期: | 2018-08-02 11:21:03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工伤保险 政策法规 工伤事故 权益 漫话 |
发布人: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审核人: | 社保中心 |
内容概述: | “漫话工伤保险”,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内容,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 |
开栏的话
为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社部政务微信联合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共同推出“漫话工伤保险”栏目,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内容,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作“职业伤害”。“工伤”的概念是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又明确规定,“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
因此, “工伤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 “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当然,在工作中,最好我们能够预防和避免这些伤害的发生。
一旦发生这些情形,我们该怎么做呢?我们能得到帮助吗?我们又有哪些相应的权益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工伤保险 ”? 18世纪工业革命,机器代替手工,伴随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各类职业伤害事故开始逐年增多。频繁发生的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个人和企业带来直接损害,而且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合理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损失,有效化解劳资双方矛盾,努力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成为众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1884年,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在德国诞生。经过 100多年的发展,世界大多国家都相继进行了本国工伤保险的立法。
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在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过程中,相继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七五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自 2011年7月 1日开始实施,其中,对工伤保险做出了专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
2010年12月20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八六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
至此,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总之,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劳动者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所需、康复所需,也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