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鼓励支持,依法管理。统筹完善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创新推动,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民办学校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之路。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根据党章党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要求,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按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本科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民办高职院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设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含市、区,下同)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技工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必要的活动经费、活动时间和活动阵地等,保证党务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相关待遇。上级党组织对民办学校上缴的党费可全额返还学校党组织。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制度。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和育人的全过程,增强师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针对性和学生的获得感,推动理论与现实、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知与行相统一。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师生思想特点,强化互联网思维,把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创新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制度机制,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思政课教师队伍、专任教师队伍、专兼职辅导员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等四支队伍的作用,建设好课堂教学、第二课堂、网络空间和社会实践等四大阵地,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格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体制机制
(五)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省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专项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规范融资。允许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级财政对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教育领域项目,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各地可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连锁、联盟和集团化发展。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产权流转要纳入所在地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
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备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高校可自主设置高职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报教育部备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政策,不得设置障碍。(省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在我省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八)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其中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于重新分类登记前完成过户。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定期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登记类型,探索建立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查处。(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向社会发布前送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省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二)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促繁荣、寻差异、扬个性的作用,与公办教育保基本、促公平、打基础的职能形成差异和互补,努力形成公办民办教育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积极创建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民办高职院校积极创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省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要本着“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选聘标准与流程,严把入口关。强化教师培训培养,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激励机制,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强化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归属感和获得感。(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培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建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加强民办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五)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充分运用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市、县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借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及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