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加快投资运作、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基金撬动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级基金)考核评价是指根据省级基金的发展定位、投资方向等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对省级基金投资运营的效率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作用发挥的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金,是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对接国家政府投资基金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或省属企业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省级基金考核评价对象为具体承担省级基金设立组建和投资运营的省属企业,以及负责谋划推动省级基金设立组建,并承担省级基金对口管理、指导服务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级基金考核评价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指标
第六条 省级基金主管部门考评指标体系由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工作推进和指导服务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对口主管基金满意度等三大指标构成,共计100分。
(一)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工作推进和指导服务情况(20分)。
1.按季度对对口主管的省级基金(含子基金)组建设立、资金募集、项目投资等工作开展调度的得4分,每少1次扣1分。
2.按照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关于省级基金发展定位的要求,对省级基金投资项目产业领域分布、地理区域分布、企业发展阶段分布等投资方向开展督促指导,且省级基金投资方向没有偏离规定的得6分;省级基金项目投资方向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3.结合省级基金投资需要,及时建立省级基金项目投资引导目录库,提供省级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并按年度对目录库入库企业项目信息进行动态调整的得5分。
4.通过举办项目投资推介会、对接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组织开展省级基金项目投资对接活动的得5分。
(二)对口主管省级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情况(70分)。
1.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年度募集到位资金达到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或主管部门设定的目标任务要求的得20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母基金出资子基金部分不重复计算。
2.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年度项目投资进度(指投资金额)达到省级基金组建设立方案或主管部门设定的目标任务要求的得35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3.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地理区域分布方面符合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4.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产业领域分布方面符合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5.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企业发展阶段分布方面符合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三)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对主管部门指导服务工作满意度(10分)。
此项指标得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对省级基金主管部门自评得分复核时,通过发放调查打分表等方式,由省属企业打分。
第七条 省属企业考评指标体系由所承担省级基金资金募集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发展定位落实情况、规范管理情况等四大指标构成,共计100分。
(一)所承担省级基金资金募集情况(20分)。
省级基金年度募集到位资金达到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或主管部门设定的目标任务要求的得20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母基金出资子基金部分不重复计算。
(二)所承担省级基金项目投资情况(50分)。
省级基金年度项目投资进度(指投资金额)达到省级基金组建设立方案或主管部门设定的目标任务要求的得50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项目投资不包含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
(三)所承担省级基金发展定位落实情况(15分)。
1.省级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地理区域分布方面符合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2.省级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产业领域分布方面符合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3.省级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企业发展阶段分布方面符合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四)所承担省级基金规范管理情况(15分)。
1.所承担的省级基金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未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得3分;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此项不得分,且每处罚1次从基金总得分中扣减1.5分。
2.所承担省级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未发生对单个项目、子基金投资规模超出省级基金组建设立方案或管理办法规定情况的得3分,此项不得分,且每违反1次从基金总得分中扣减1.5分。
3.所承担省级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得3分,此项不得分,没有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从基金总得分中扣减3分。
4.所承担的省级基金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依法合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的得3分,没有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的,此项不得分,且从基金总得分中扣减3分;省级基金组建设立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的得3分,没有按规定执行的,从基金总得分中扣减3分。
5.所承担省级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闲置资金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未进行禁止性业务投资情况的得3分,此项不得分,且每违反1次从基金总得分中扣减扣1.5分。
第八条 针对省级基金出资参股市县及省外各类社会主体主导发起设立的基金,参股基金募集资金不纳入省级基金资金募集核算范围。参股市县主导发起设立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项目的,根据基金项目投资额,按照省级基金出资比例,纳入省级基金项目投资核算范围。参股省外各类社会主体主导发起的基金,投资安徽项目的,根据基金项目投资额,按照省级基金出资比例,纳入省级基金项目投资范围内核算,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考核省级基金投资项目产业领域分布、企业发展阶段分布,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对产业领域、企业发展阶段范围界定标准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未规定的参照国家或省里行业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未规定标准的以省级基金主管部门解释说明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考核省级基金投资项目地理区域分布,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对地理区域范围界定标准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以省级基金主管部门解释说明为准。
第十一条 对主管和承担1支以上省级基金的基金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先按其主管和承担的每只省级基金进行考评打分,再将其主管和承担的所有省级基金考评得分进行求和平均后作为其最终考评分值。
第三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基金考核评价以每个工作年度为考核期限,实行一年一评。
第十三条 省级基金考评由基金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2月上旬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金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的自评得分和自评报告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提出基金主管部门、省属企业考核等级建议,并呈报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考核等次为优秀;考核得分在75—84分之间的,考核等次为良好;考核得分在60—74分之间的,考核等次为合格;考核得分在59分及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基金主管部门、省属企业考核结果在报经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同意后,以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名义印发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省级基金考核评价纳入对承担省级基金工作的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省属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目标考核、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挂钩,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未纳入省国资委直接考核范围的,但承担省级基金设立组建的省属企业,由其上级省属母公司在对其年度工作及领子班子进行考核评价时,将其承担的省级基金考核评价结果与其高管人员任期目标考核、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挂钩,具体办法由其上级省属母公司另行制定,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予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基金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