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对不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什么要求?
(一)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三)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五)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六)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八)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二、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提交的法律文书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三)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四)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三、境外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的认证和转递应当去哪些部门办理?
(一)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应当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公证文书予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转递,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盖章核试验。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我国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当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协会确认。
(三)外国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1.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如果是外文,则需要附有中文译本。
2.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如果公证文书是外文,需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