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有的房产因为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要办理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应如何区分?
根据企业合并、分立时主体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期间是否发生房屋转移情况予以区别登记。如企业合并、分立发生了房屋转移的情况,办理转移登记;企业合并、分立发生了房屋转移情况且变更了名称,先办理转移登记后再作变更登记;企业合并、分立没有发生房屋转移,只是企业名称变更,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改制重组,因为改制重组前后主体均发生了变化,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二、独资企业或者一人公司名下的房屋转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属于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将公司名下的房屋转移到公司投资人个人名下,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转移,应当属于转移登记。一人公司将公司名下的房屋,转移到个人名下,不属于变更登记,而是转移登记。
三、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其房产办理何种登记?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何种变更证明?
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及公司其他成员与公司相互独立。公司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变化是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存在,房屋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共有房屋的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属于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
共有房屋的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要视变化前后共有的形式来判定适用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在没有增加共有人或者减少共有人的情况下,共有性质或共有份额发生变化,可能办理变更登记也可能办理转移登记。
如果是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是共同共有变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份额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五、“析产”和“分割”有什么区别?共有房产的分割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列为转移登记,只有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才是变更登记。房产分割应当以房产属于共有为前提,只有原来属于共有的房产才能进行分割。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要区别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没有发生变化。分割以后,房屋的共有关系消失,原来的共有人分别成了原房屋中某一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大部分因房产的分割所进行的登记应属于转移登记。但有一种房产分割是同一个产权人因各种原因把原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割为不同的登记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分割前和分割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属于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