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答疑(第二十二期)

发布日期:2018-05-10 10:03  来源:滁州日报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一、预告登记的有效期是多少?如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本登记,该预告登记是否自动失效?

预告登记并非一直有效。预告登记的失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消灭”,二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第一、债权消灭的情形。根据规定,债权消灭预告登记自然失效,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消灭登记机构不可能自然知晓,故不能使预告登记自动失效,而只能由当事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前来撤销,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合同)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双方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注销预告登记。第二、能登记而不登记的情形。“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如在期房买卖中“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是指开发商办理了房屋的初始登记。

二、当事人能否就同一事项多次申请预告登记?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就预告登记的次数进行限制。根据预告登记的立法基础,预告登记并不登记物权的归属,只是登记债权的优先请求权,而这种优先请求权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直存续下去,登记机构对此进行多次登记既不会影响到物权的归属问题,也不会对其他人的权利 侵害。所以,登记机构对就同一事项多次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予以准许。

三、登记机构如何为申请人进行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应当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和预告登记义务人共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可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应的登记文件,登记机构经受理、审核后,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向不动产权利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并不限于预购商品房(期房),还应包括现房(或存量房)买卖在内的其他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能否直接转为本登记?

预告登记不能直接转为本登记,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办理本登记。因为第一、预告登记和本登记的性质不同。预告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其登记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二本登记具有终局确定的效力,确认的是物权的归属,具有对世性。第二、预告登记后,其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等相关情况可能会变化,一旦发生变化,预告登记赖以存在的基础就可能不复存在,本登记也就不可能按照预告登记的内容进行受理。

五、申办本登记时是否需要先注销预告登记?

申办本登记时不需要先注销预告登记,可以在办理本登记登簿时将预告登记设为失效。注销预告登记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申请成本和登记机构的登记成本,而且不具有任何意义。如先注销预告登记再进行本登记,中间可能存在时间差,万一期间不动产转移给了第三人,那么预告登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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