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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1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5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关于印发〈英国365bet网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8]1号)文件通知精神,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市容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查阅或下载《指南》,具体网址:http://www.czzwgk.gov.cn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内容

1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2、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

3、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动态;

4、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事信息

5、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

6、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

7、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业务公开;

8、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计划;

9、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投标信息;

10、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告和新闻发布;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也可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市容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市容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滁州市城管执法局办公楼二楼,办公时间为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0-3047046,通信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83号滁州市城管执法局办公楼二楼,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239001

电子邮箱:ahczxfhjy@qq.com

(三)申请的提出

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在“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http://www.czzwgk.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书面或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我局办事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略)

 三、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英国365bet网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领导:                      编报人:黄家友

                              二○○八年三月三日